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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发布时间:2008-01-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九三学社常州市委员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了把“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重点。近年来,虽然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上做了许多工作,农村金融服务有所加强,但长期形成的农村资金外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加剧。2006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32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86%。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从而尽快形成完善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一、目前新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突出问题

  1、农村资金供求严重失衡。一方面,农村的发展使得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主要是向城市集中,向工业集中,这是资金的逐利性决定的。这种突出的矛盾仅仅靠市场是无法解决的,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市场经济规律共同起作用才能解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目前虽然已经开展,但其政策性功能还未有效运作起来。邮政储蓄虽然方便了农民储蓄,但其只吸不贷抽离了农村资金。目前虽然允许邮政在农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离真正有效展开,还有很长路要走。

  3、农村信用社力量不足。从存贷额占比看,农信社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规范农信社的业务范围十分重要,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一些农村的金融服务盲区。一些农信社开始将业务往城市发展,以求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同时,农村的其它商业银行,主要发挥的是吸收农村储蓄,向城市贷款的功能,加剧了农村资金的抽离。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现象的兴起。由于法律监管约束不到位,极易引起矛盾和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

  5、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6、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一方面,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面临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到位、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有待提高等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民、农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落后。

二、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1、研究农发行职能转变,改变邮政只吸不贷的局面。农业发展银行要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在加强粮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要拓展新的业务,往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发展,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由于不在农村开展吸储业务,其贷款是净流入,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研究,加强与农发行的协调,争取更多的资金注入我省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帮助邮政部门尽快调整业务范围,充实和培训信贷人员,加强与农业担保机构的合作,争取邮政储蓄资金留在农村,尽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

  2、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也有逐步撤出之势,以争取更大的收益。就此,地方政府要特别加强与农业银行的政策协调。一是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求其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发达地区农村要积极争取更多的银行在农村集镇开设分支机构,争取引进外资银行。同时,国家要确立农村吸储的资金反贷农村的原则,限制农村资金的外流。农村金融机构只要运作得当,不是无利可图,可以参考其它国家的社区再投资法等做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比例,分配给一定的配额,如果商业银行不愿完成或不能完成,允许其委托其它金融机构代理。这种这种引导性和限制性的规定,对真正从事农村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3、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其管理上与国有商业银行还有很大距离,风险较大。如果出了问题,各级财政必定要兜底。由于农信社扎根农村,以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为主,成本较大,收益不高,这也是其他商业银行股份撤出的主要原因。因此,地方财政加强对农信社监督的同时,给于财政方面的支持也是有必要的。目前许多地方的农信社正在重组联合,有的省也在考虑合并省级市农信社成立省级农村银行。我们认为:农信社正因为小,才没有发展到城市,应该创造条件在农村保留这支力量,如果做得很大,其资本的逐利性必然会导致其像农业银行一样往城市发展。为此,政府应该做的是帮助农信社在管理上再上一个台阶,使其更加规范化。

  4、积极推进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落实。该意见全面调低了设立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取消了营运资金限制。银监会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将农村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分为县市级村镇银行、乡镇级村镇银行、乡镇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以及经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五大类型,不同种类的新设银行机构,分别有不同的准入门槛。其中,信用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门槛最低,为10万元,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解放思想,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但不控股。

  5、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一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我市目前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的农业担保机构有二家,虽规模不大,但成效不小。如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累计为273户农业企业和个人办理担保业务328笔,投放担保贷款1.18亿元,带动各种资金投入突破5亿元,而政府陆续投入的担保基金只有981万元。而且该基金得到了良性的滚动发展,农村贷款难、担保难、增收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提升了该市农业产业层次、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起到了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三是要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组织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

  6、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大力开展信用镇、村、户创建活动,建立诚信档案,由点到面,不断扩大建档面,不断提高建档质量。对评上较高等级的镇、村、户,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提高授信额度。

7、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一是研究发挥财政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并综合利用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有偿资金和无偿资金,实行财政和金融的双促。二是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三是推进农村金融利税改革,县城内金融机构要将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投放当地使用,对新增当地支农贷款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从事农业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或者业务奖励,充实其赔付准备金,继续增加担保基金拨款,增强其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五是对农信社开拓业务网点、综合业务系统网络开发和改造,信用体系建设等给予财政扶持。六是要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加紧农村合作化、集约化建设,减少农村贷款风险和成本,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更大空间。